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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律师行业迎来巨变:非律师专业人员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19
核心提示:  我国律师行业,老有人搞不明白:律所为啥没有《营业执照》?有的国企在招标法律事务时,第一条就要求律所提交《营业执照》。
   我国律师行业,老有人搞不明白:律所为啥没有《营业执照》?有的国企在招标法律事务时,第一条就要求律所提交《营业执照》。
 
  律师行业还有一个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因此,那些有钱的土豪,想开一家律所挣钱是不行的。
 
  但,明天,2019.10.1,在海南,律师行业将迎来巨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了!难道律所也能进入会计行业?税务行业了?律所要混业经营了吗?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天施行!
 
  海南不愧是经济特区,通过的该《条例》对律师行业冲击很大!到底有哪些突破?详细解读一下: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非律师人员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是该《条例》的最大突破。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也就是说:律所只能是律师设立,非律师是不能作为设立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
 
  但,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六)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注会、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员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这里的“等”,到底是到此为止?还是除了列举的这四类人员外,其他专业人员也可以作律所合伙人呢?小编认为应该从严理解,就是这四类人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
 
  有人认为,这四类人成为律所合伙人,是不是意味着律所也可以进军会计行业、税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了?小编认为:想多了,司法部不会让律师进行混业经营的!因为一旦律所可以混业经营,会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就会把手伸到律师行业,司法部得不偿失!
 
  二、该《条例》明确鼓励律所实行公司制经营!
 
  律所现在有三种设立方式:合伙制、个人出资、国家出资。合伙制有普通合伙,特殊合伙两种方式。
 
  虽然,北上广的一些大的律所号称律所实行“公司制”管理,但什么是“公司制”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在《律师法》条文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该《条例》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该《条例》明确鼓励律师实行“公司化管理”和设立“公司制”律所。
 
  但律所“公司化”管理早就探索开了,每年全国律协年会中,也有专题讨论律所管理,当然包括“公司化”管理的讨论。一些律所甚至将有管理能力的非律师人员,上升到合伙人级别,就是意识到这种“公司化”管理给律所带来了积极的变化。
 
  至于“公司制”律所也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模式,毕竟律所业务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不一样的,能不能像公司那样实行生产、销售、科研等统一管理,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小编认为:“公司制”律所应该是律所今后的发展方向吧。
 
  三、该《条例》大大降低了特殊合伙制律所的设立条件。
 
  2018年司法部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对照一下该《条例》关于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所的条件,就会发现该《条例》有三大变化:
 
  1.就是前面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下降了一倍,司法部要求20名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条例》降低到10名合伙人。
 
  3.注册资金降低到10倍!司法部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条例》只要求100万。这差别太大了!
 
  四、明去了实习律师可以立案。
 
  关于实习律师到底能不能代表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各地法院有不同的作法,大部分法院是不接受实习律师立案的。
 
  早在2014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份书面意见,回答“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的疑问。这份书面意见明确规定,“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作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
 
  然而,最高法2016年在回复深圳律协时,又说实习律师可以立案。意见称:“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相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条例》第四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可以代为申请立案、提交和领取法律文书等;可以在律师的带领下,参加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庭前会议和庭审等活动。
 
  总之,海南《条例》对律师行业有很多突破,不知道能否成为其他省市出台类似条例的参考指标?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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