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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网络寻衅滋事罪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打印]添加时间:2022-12-12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00
     一、根基案情
 
  被不告状人董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9时23分,使用爱称为“环保董良杰”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失实消息——“自来水里的避孕药”,(内容为:“中国事避孕药花费第一大国,不但人吃,且发现了水产养殖等新用途。避孕药情况污染可导致野生动物不育或低落再生才气。学者对饮水里雌激素搅扰物钻研发现,23个水源都有,长三角非常高。另外,它们作为持久污染物,普通水处理技术去不掉;人体蕴蓄堆积,后果难料。各国比比,吓一跳。”)在我国消息网络上散播,导致该失实消息被大量转发、批评,误导社会公家产生错误认知,引发对公共服无平安性的忧虑和质疑。
 
  经北京市向阳区国民审查院审查后觉得,被不告状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划定的行为,但犯法情节轻微,认罪立场较好,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划定,不需求判处刑罚。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划定,于2014年6月6日决意对董良杰不告状。
 
  两不和议见
 
  本案中要紧涉及两个疑问:(1)网络空间秩序是否属于寻衅惹事罪中的“公共的地方秩序”?(2)怎样认定网络寻衅惹事罪中的“公共秩序紧张混乱”?对此,有两种不和议见:
 
  第一种定见觉得,网络空间当前具备很强的公共属性,故网络空间秩序属于寻衅惹事罪中的“公共的地方秩序”。若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紧张混乱,应认定为“公共秩序紧张混乱”,组成寻衅惹事罪。如本案中,被不告状人董某某在网络上散播失实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大量关注和负面批评,使社会公家产生惊恐生理,组成寻衅惹事罪。
 
  第二种定见觉得,网络空间属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不能够等同,故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寻衅惹事罪中“公共的地方秩序”。在网络上实施唾骂、恐吓别人,情节阴毒,破坏社会秩序的,大概编造失实消息,大概明知是编造的失实消息,在消息网络上散播,大概构造、指使职员在消息网络上散播,起哄闹事等行为,必须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紧张混乱,才气认定行为人组成寻衅惹事罪。本案中,董某某在网络上散播失实消息的行为,并没有证据证实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紧张混乱,故不能够认定其组成寻衅惹事罪。
 
  三、评析定见
 
  笔者和议第一种定见,详细理由以下:
 
  (一)网络空间具备公共属性,网络空间秩序属于公共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片面
 
  开始,网络空间具备公共属性。网络空间是伴随互联网技术开展所产生的,其本质是消息互换的前言。网络空间的分外性在于,消息互换和行为多依赖于电子数据和灯号的传输。互联网空间的非常重要组成片面并不是计算机、服无器和数据线等物理客体,而是使用互联网的使用者。分外是在web3.0时代[1],网络使用者加倍深入地介入到消息公布、互换和汲取的过程中。据《2014年第1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季度监测汇报》数据表现,2014年1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到达6.71亿人。社会公家经历互联网进行消息互换、商品生意、休闲文娱,曾经造成了一个具备公共属性的空间,虽与现实社会中的“公路、商城、码头”等公共的地方在物质组成形式上具备一定差别,但究其本质,均属于社会公家配合介入的空间,其公共属性并没有本质迥异。
 
  其次,网络空间自己具备秩序。网络空间经由近半个世纪的高速开展,已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广义的网络空间秩序既包含网络使用者之间的秩序,也包含物理属性的互联网自己的秩序。从刑法罪名漫衍看,由《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所划定的不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烦扰公共秩序罪”以内,可见这两项罪名的护卫客体为物理属性的互联网公共秩序。而关于网络寻衅惹事罪的司法注释则是对互联网使用者之间公共秩序的护卫。网络空间秩序详细内容虽无明文划定,但与现实生活秩序同样,稳定、有序、合理等现实生活公共秩序的请求,也是网络空间秩序的请求。
 
  非常后,网络公共秩序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片面。有学者觉得,“不能够因为网络空间秩序具备公共性就将其等同于公共秩序”。[2]笔者觉得,正如前文所述,网络已不单单是单纯的消息互换的媒体,跟着网络的开展,网络空间与公家的现实生活早已亲切相关。苛求“公共秩序”必须具备完全离开网络,完全基于“现实”,这自己既不当当,也不现实。网络是“现实”的组成片面,网络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片面,不能够因为网络的分外性而不以刑事法律规范护卫网络空间的平常秩序。
 
  (二)在网络空间编造散播失实消息等行为,如到达一定程度,则能够认定造成“公共秩序紧张混乱”的后果
 
  寻衅惹事罪属于后果犯,在认定网络寻衅惹事罪过程中,怎样校验其“破坏社会秩序”风险后果的现实性和紧张性是处理本罪的环节。在风险后果的现实性方面,前文已论述网络空间秩序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片面,对网络空间秩序的妨碍势必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风险后果。在对网络寻衅惹事行为风险后果紧张性的校验上,当前在表面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仍处于探索阶段。有学者觉得,网络空间的行为惟有对现实生活产生了与对应罪名实质相一致的影响的才气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例如对于偷窃Q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与偷窃罪一致的被害人财产损失。[3]笔者觉得,认定网络寻衅惹事罪,并不势必需求造成与现实生活比较应的干脆风险。开始,基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亲切相关性,网络秩序的混乱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是势必的。例如,在网络上传播“微波炉致癌”的失实消息,若该失实消息得以宽泛传播并被浩繁网络使用者心里确信,辣么势必会造成公众不肯意使用微波炉,微波炉贩卖和生产陷入低谷,厂商和商家利益受损等一系列风险后果。其次,现实生活的干脆风险后果并不是认定寻衅惹事罪的须要条件。若行为人散播失实消息、唾骂、恐吓别人等行为曾经在网络上造成了紧张的秩序混乱,固然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引发紧张混乱,但对网络使用者的风险,所产生的惊怖生理、错误分解等风险,并不亚于干脆的现实风险后果。
 
  有学者觉得,网络打击了传统的道德观、法律观,而顺应网络开展的新道德观还未建立,由于短缺既定的、得到公认的道德规范,故难以造成一部良法调整网络空间的行为。[4]法律规范具备滞后性,一部法律往往难以预测全部大概碰到的情况,但不能够因为社会现实的变更而无视司法实际对法律规范的需求。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需求逐步探索和完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大概办理司法实际中碰到的疑问,也是法律注释所应遵循的准则。
 
  对于网络寻衅惹事的风险后果认定的证据规范,普通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证实。一是寻衅惹事行为自己是否具备紧张性,例如散播涉及民生、平安等平台的寻衅惹事行为,容易引发网络公论的宽泛关注和惊恐生理。二是该寻衅惹事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能够由涉案网站出具的书证介绍批评数目和内容加以证实。三是对涉案比较人的影响,如唾骂行为对被唾骂人的生理危险,散播失实消息行为使消息接管者产生惊恐性生理等。
 
  详细到本案,被不告状人董某某在网络上编造散播失实消息,造成了大量的负面批评,使社会公家对自来水质量产生了大量负面生理,引发了网络公共秩序的紧张混乱,已组成寻衅惹事罪。思量到董某某在归案后照实供述,认罪立场较好,犯法情节轻微,故对其作出不告状决意。
 
  注释:
 
  [1]web3.0是新一代网络技术,是指网站内的消息能够干脆和其余网站相关消息进行互换,能经历第三方消息平台同时对多家网站的消息进行整合使用;用户在互联网上领有自己的数据,并能在不同网站上使用。
 
  12]孙万怀、卢恒飞:《刑法该当感性应对网络流言》,载《法学》2013年第11期,第15页。
 
  [3]同[2],第16页。
 
  [4]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法》,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