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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律师会见|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打印]添加时间:2022-01-0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50
   教唆犯中实行过限应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对于危害结果具有确定的认识,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也与犯意保持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的行为,即在共同的犯意形成之后,共犯各方对原来共谋的犯意做出调整或改变;或者由于共谋的犯意本身涵义的不确定,以至于最终的犯罪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行为与最初预谋的行为出现的这种差异,通常表现为“不及”或“过剩”情况,在“不及”状态下,犯罪属于未遂状态;在“过剩”状态下,则会出现实行过限的问题。
 
  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当结合刑法条文及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只有在对危害结果主观上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犯罪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对该过限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共同犯罪中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过限都有着不同的判定原则。
 
  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较为确定,如当面明确要求用什么犯罪手段、达到什么犯罪结果或从反面明确禁止实行犯采用什么手段、不得达到什么犯罪结果等,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被教唆人是否实行过限较为容易。但在司法实践中,教唆内容通常较为概括,通常使用“收拾”“教训”“摆平”“给我办他”“给他点儿厉害”等内涵外延较为模糊的词语发布教唆指令。前述教唆语句在不同的心态和语言环境中,或经不同文化素质、阅历背景的人理解,其含义往往有所不同,甚至是在程度和方向上出现较大差异。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前述内容较为概括的教唆称为概然性教唆。由于教唆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毫无界限,实际的危害结果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都有可能发生,但无论哪一种结果的出现都是由教唆犯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教唆犯的犯意中,因此教唆犯的罪责范围应当包括被教唆人在不确定的故意范围内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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