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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工资为今后律师业工资的主要方式
 [打印]添加时间:2021-07-0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65
   律师的工资方式,与律师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律师的工资方式经历了固定工资方式、效益工资方式、自负盈亏工资方式、固定工资与自负盈亏及效益工资相混合的模式转变。
 
  目前处于固定工资与自负盈亏及效益工资相结合的阶段。这种情况会长久存在。并且实行效益工资的方式会逐步推广开来。为何会出现这种趋势?我将其中的道理一一道来。
 
  一、这是律师所与律师利益均衡博弈的结果。
 
  a.自负盈亏的工资形式是体现了律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很少;缺乏利益均衡。
 
  这种方式是律师每年向律师事务所交一笔固定的管理费,律师收费后所有的收入全归律师个人所有。刚开始执业的律师觉得有点负担过重,对于执业时间比较长的律师非常有利。律师总体上感觉到对律师非常有利,但是律师事务所觉得总体没有利益可言。基本是维持律师事务所的简单再生产。也不利于律师所对于律师的管理。
 
  b.固定工资的方式是对律师所或者律师团队负责人最为有利的工资方式,对于刚执业的律师比较有利,但是限制律师的发展前途,决定了这种方式对于律师不能长久。
 
  近几年随着律师所的兼并活动的进行,律师所内部
 
  组成了不同的律师团队,对于团队成员实行授薪制,也就是团队给成员发固定工资。这种方式对于刚开始职业的律师来说有一份固定的工资,比较有利。但是随着年轻律师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需要卖房子、买车子、娶妻生子。这些固定工资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律师不可能永远做授薪律师。律师所或者律师团队负责人通过授薪的方式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总体上这种方式对律所方最有利。
 
  c.效益工资的方式最能体现律师所与律师利益的均衡。
 
  效益工资是律师收入律师代理费,双方约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目前的分配比例在二八或者三七之间。律师所得二成或者三成,律师得八成或者七成。律师分成部分包含所有的劳保费用。
 
  这种公资方式兼顾律师与律师所双方的利益;多收入多得工资,少收入少得工资;律师收入的多少与律师所有利益关系。律师所也可以因为利益关系来加强对律师的管理。
 
  二、各种工资形式并存并会长久存在。
 
  律师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会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工资形式。刚开始执业阶段一般会采用授薪的工资形式;当走出发展初期就会采用效益工资的形式;当达到很好阶段就会采用自负盈亏的工资方式。律师会根据不同阶段采用效益最大化的工资方式。
 
  大律师所兼并活动趋于缓和、组建团队逐步减少,总体律师事务所对于授薪律师需求的趋缓,授薪律师具有阶段性、区域性的特点。再说律师所如果过于搞团队,也苦于没有充分有效的案源提供给团队办理,无法继续扩大团队规模。所以在大所中间实行效益工资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
 
  有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就是采用混合管理的模式,就相对应的对于律师工资形式就是团队授薪形式、收入分成形式的效益工资形式、挂靠的工资自负盈亏形式。
 
  律师工资的三种形式中效益工资的形式是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采用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律师也会采用这种方式。